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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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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对每一项行政许可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业务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气象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受理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并根据职责分工,“谁主办、谁负责”,不得扯皮推诿。
第五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气象行政许可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后由申请人亲自签字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后应当予以书面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也应当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予以确认。
第七条 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
(六)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属于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
无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每收到一份许可申请材料,应按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表。回执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可采用直接送达、向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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