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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2日

    项目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机关:    台州市气象局

    受理范围: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和绿心管委会区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90号令《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审批材料目录: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需要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电施图纸一套(除人防、消防外)和四置建筑立面、剖面各一份。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设计时所引用的气象资料和其他所需文件。
    (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应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台州市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 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